1. | 寄往大陸地區物品應徵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(含50元)以下者,免徵進口稅,超過人民幣50元者,一律按物品價值全額徵稅,其納稅義務人係郵件收件人。 |
2. | 寄往大陸地區物品,每件限值(即物品價值)為人民幣800元,超出規定限值者,應由收件人辦理退運手續或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。 |
3. | 進口稅的計算為:進口稅稅額=完稅價格╳進口稅稅率。 |
4. |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、貨物運抵大陸地區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、保險費,進口物品的完稅價格,由海關依法確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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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寄遞物品 |
1. | 武器,模擬武器,彈藥及爆炸物品;各種爆炸性、易燃性、腐蝕性、放射性、毒性等危險物品。 |
2. | 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。如屍具(包括骨灰)、動物器官、肢體、未經硝製的獸皮、未經藥製的獸骨等。 |
3. | 容易腐爛的物品,如:鮮水果、鮮蔬菜、生鮮食品等。 |
4. | 各種活的動物。 |
5. | 各種貨幣、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。 |
6. | 對中國政治、經濟、文化、道德有害的印刷品、膠捲、照片、唱片、影片、錄音帶、錄影帶、影音光碟、電腦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。 |
7. | 各種烈性毒藥。 |
8. | 鴉片、嗎啡、海洛英、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、精神藥物。 |
9. | 帶有危險性病菌、蟲害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、植物及其產品。 |
10. | 有礙人畜健康的,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、藥品及其他物品。 |
11. | 各種危害社會安全和穩定的以及淫穢的出版物、宣傳品、印刷品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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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 | 包裝不妥,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污染、損毀其他郵件、設備的物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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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 | 包裝不易確保內件安全,不適應郵遞條件的怕震易損物品,如:計量電度表、顯像管、電視機、照像機、錄影機、燈泡、熱水瓶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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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 | 法律規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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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制進境物品 |
1. | 無線電收發信機、通信保密機。 |
2. | 煙、酒。 |
3. | 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、植物(均含標本)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。 |
4. | 國家貨幣。 |
5. | 限制進境的其他物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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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禁寄物品種類繁多,依各國法律之規定,因驗關係各國海關權責,如仍有疑慮,請上中國海關網站查詢,以免失誤。 |